Q:釋憲制度大不同
A:
在民國36年制憲之初,司法院大法官便掌理解釋《憲法》、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,並且是以會議的方式,合議行使這兩項職權。而到了民國111年1月4日,《憲法訴訟法》正式實施,《憲法》審查、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,改為以新制度進行。
以下就來看看釋憲制度的變革吧!
▲舊制依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的規定, ▲新制依《憲法訴訟法》的規定,
由大法官以會議方式,合議解釋《憲法》、 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,公開審
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,最後作出釋憲文。 理憲法訴訟案件,最後將審查結
果做成判決或裁定。